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是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苏州市虚拟现实智能交互及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实验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苏州市虚拟现实智能交互及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确保人才培养、科研任务的完成。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科技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既要适应教育、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又要从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协调,确保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和产业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开发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和产业开发实验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活动,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第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的开发利用,努力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鼓励研究、改造和自制实验装置,满足科研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条 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优化实验室环境,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积极为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创造条件,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使实验室成为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九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每位工作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自觉适应实验教学、科研试验及技术开发工作的新要求。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实验室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要求的比较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饱满的技术开发项目等任务。

(二)有符合科研技术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与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技术人员。

(五)有比较科学的实验室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分轻重缓急落实。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预算,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对新增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为适应学院学科建设发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要积极筹建开放型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中心实验室。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执行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用房墙面要保证无破损、无脱落、无污垢,通风、照明、控温湿设施完好。实验室要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音、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进,落实管理工作。待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要有许可证、上岗证。对病菌实验动物有管理措施。对易燃、剧毒物品有严格的审批领用制度。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单价8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单价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设备(低值品)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

 

第二十条 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参与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选型、采购、验收。组织仪器设备的年度普查和报废鉴定工作,并做好仪器设备台帐管理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编制实验室的改造方案。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好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苏州市虚拟现实智能交互及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