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虚拟现实智能交互及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

Virtual Reality Key Laboratory of Intelligent Interaction and Application Technology of Suzhou

 

 

 

 

 

 

 

 

规章制度汇编

 

 

 

 

 

 

 

 

 

 

201612


 

 

开放运行制度.... 3

访问学者管理制度.... 5

研究人员出国进修制度.... 7

工作条例.... 9

实验室学生守则.... 16

 


 

开放运行制度

一、实验室开放的宗旨和原则

1、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校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要求。本实验室主体为研究生提供科研环境,对部分高年级本科学生开放,能够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效益,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和实践动手能力。

 

2、本实验室坚持自主申请、因材施教、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把实验室开放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在实验时间和实验项目(内容)方面部分向学生开放。

 

二、实验室开放的内容

 

1、实验室开放的内容为:

1)实验室确定的开放科研项目;

2)学生自拟的实验项目,包括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验室进行的科学研究、实验制作、发明创造活动;

3)有必要按开放实验完成的其他实验。

 

2、本实验室开放内容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实际水平,由浅入深。

 

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和实施

 

1、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和实施,由实验室执行主任协调进行。

2、根据实验室不同的开放内容,实验室开放组织和实施的要点是:

1)实验室确定的实验项目安排。研究生自主申请实验资源,按照计划开展实验。

2)本科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入实验室开展自拟实验项目活动,应于每学期结束前按实验项目申请立项。

3、学生自拟实验项目立项申请应经所在系(学院)初审,并由实验指导教师论证评价。指导教师对学生申报的实验项目在科学性、安全性方面负责,进行必要的论证评价。此类实验如没有指导教师,由实验室安排符合实验指导教师的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4、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做好实验数据采集记录。如开放实验为经过立项批准后进行的,应在实验完成后申请结题。

 


 

访问学者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实现实验室的开放效益,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访问学者制度是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方式,高水平访问学者是实验室高水平科研队伍的重要补充,是衡量实验室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指标。重点实验室通过开放课题、联合申请国内外科研项目、参与实验室科研活动和访问讲学等多种方式,鼓励国内外高水平科研人员作为访问学者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三条 来访学者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从事相关科研工作的经验;

2.国内科技专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国外科技专家具有初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凡愿来本实验室做访问研究的,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本实验室申请,实验室根据科研需要,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根据其科研工作经历批准。

第五条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应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

第六条 来访者需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加强对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工作。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如发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事项,实验室有权提前终止访问工作。

第七条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访问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使用实验室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取得的成果(论文、获奖、专利等),需要署名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执行,由本实验室执行主任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研究人员出国进修制度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办学战略,推进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开阔成长视野,同时加强和规范学校在籍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校与国(境)外高校签订合作协议的交流学习项目或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立项的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的学校在籍研究生,一般不涉及外方学校学位授予。

第二条 交流学习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立项申请受理和立项后学生的选送和管理,教务处负责组织相关学院编制和审定拟立项项目的课程修读对接方案以及学生学习回国后的学分认定与记载工作。

第三条  除学校积极主动联系国(境)外高校设立短期交流学习项目外,学院或学生人均可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出相关专业学生赴国(境)外高校短期交流学习的项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外方高校的办学基本信息、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材料,并填报立项申请表。

国际合作交流处受理立项申请后,对外方高校的办学状况进行审查,并将拟立项的相关材料转教务处。教务处负责组织相关学院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进行立项论证,决定立项的,确定项目的面向专业,并组织编制和审定课程修读对接方案(附件1)。

第四条  项目立项后,国际合作交流处在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前一学期向相关专业发布招生公告,公告应附交流学习的课程修读对接方案。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教务办报名,国际合作交流处会同相关学院组织选拔,并向国(境)外合作高校推荐。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在籍研究生,在校期间成绩优良,综合表现良好,无违纪处分,且符合对方学校要求。

第五条  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获得外方高校录取通知书后,所在学院应为其指定学业导师。学业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按照课程修读对接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了解学生在外学习情况。

国际合作交流处应在学生出国(境)后两周内将交流学习学生名单交教务处,教务处发布相关学生的学籍通告。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是高等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苏州市虚拟现实智能交互及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实验室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苏州市虚拟现实智能交互及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认真贯彻执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确保人才培养、科研任务的完成。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不断提高科技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既要适应教育、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又要从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相互协调,确保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第四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和产业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开发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和产业开发实验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技术协作活动,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

 

第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的开发利用,努力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鼓励研究、改造和自制实验装置,满足科研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条 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优化实验室环境,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积极为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创造条件,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使实验室成为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九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每位工作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自觉适应实验教学、科研试验及技术开发工作的新要求。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实验室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要求的比较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饱满的技术开发项目等任务。

(二)有符合科研技术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与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技术人员。

(五)有比较科学的实验室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院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分轻重缓急落实。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一般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预算,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对新增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为适应学院学科建设发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要积极筹建开放型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中心实验室。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执行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用房墙面要保证无破损、无脱落、无污垢,通风、照明、控温湿设施完好。实验室要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音、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进,落实管理工作。待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高压容器存放合理,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要有许可证、上岗证。对病菌实验动物有管理措施。对易燃、剧毒物品有严格的审批领用制度。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单价8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单价8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设备(低值品)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

 

第二十条 对外开放的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参与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选型、采购、验收。组织仪器设备的年度普查和报废鉴定工作,并做好仪器设备台帐管理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编制实验室的改造方案。

    (三)组织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好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评估。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并抓好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苏州市虚拟现实智能交互及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实验室学生守则

 

 

一、实验室是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场所,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应遵守规则。

二、实验室计算机及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登记建帐。设备应整洁有序,便于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工具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有关负责人批准。

三、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所有人员进行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生必须听从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安排,实验记录必须详尽、完整,能被阅读和理解。

四、爱护计算机系统和设备,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计算机系统,必须先经过审批,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计算机等设备如有损坏,要及时报告登记;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认真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五、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加强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维修,使计算机系统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实验室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加强对易爆、易燃物品的管理。实验室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基本设备和措施。

六、实验室要保持安静、卫生、整洁,严禁在室内吸烟、吃东西,严禁大声喧哗、打闹。非本室人员和外来学(实)习人员不能随意上机操作,必须经该室负责人同意后依程序进行。

七、实验室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节假日和每天下班前,要做好整理工作,关闭电源、水源和门窗。实验室负责人要进行安全检查。

八、对违反本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