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苏州科技大学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组织是指校党委下辖的各级基层党组织。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任期未满需要提前进行换届选举或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选举的,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二、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设立、任期年限及委员职数
第六条 党组织的组织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基层单位,经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不足50人,但承担一定规模学生培养任务的系部,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超过3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党员人数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支部委员会,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四年;总支部委员会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及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任期两年。
第八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立与委员职数的确定由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换届选举的申请
第九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两个月之前,党支部应在一个月之前,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的书面请示。
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任务和主要议程,召开大会的时间,下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
第十条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大会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应就筹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和批准。接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后,党组织应按照批复的时间如期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四、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一条 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方案;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和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初步人选报校党委审批,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初步人人选报其上级党组织审批,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由党员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选举时,可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也可采取先进行差额预选,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选举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委员候选人与应选人数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五条 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新选出的委员会对书记、副书记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和通过候选人,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
五、选举的实施
第十八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召集党员大会进行选举。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十九条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1、 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 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不能自理的;
5、 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凡上述情况之外者,虽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仍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统计,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按姓氏笔画公布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六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
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党员大会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上届委员会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六、换届选举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 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选举情况。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党员总数、应出席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数、当选人姓名和得票数;第一次全委会召开的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
七、附 则
第三十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应及时将支部设置及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化情况报告校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二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本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学校过去有关党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苏州科技学院委员会
20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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