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作者:时间:2019-03-15点击数: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目录

一、实验室工作规程

二、岗位职责制度

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实验室工作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制度

三、设备管理制度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苏州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实验室仪器设备常规管理制度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苏州科技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四、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学生实验守则

课程设计报告规范

实验报告规范














一、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院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科研究水平,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实验室是学生进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以及师生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

三、实验室工作要坚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为师生进行科研和技术开发提供方便。对外承担委托实验,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实验室建设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保障重点、形成特色的方针,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五、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室与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一、 实验室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有完善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要制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的配备方案,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成果,注意实验内容的更新和实验方法的改进。注重教书育人,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教学正常开展,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装置、实验教具的研究、改造和自制工作。

四、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积极进行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五、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管 理

一、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二、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三、实验室仪器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章执行。

四、切实加强实验室工作的安全管理。建有实验室的系(院)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六、每年底根据教务处、设备处的要求对全院实验室工作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实验室管理状况及教学设备、账物、卡建立情况。

(二)低值易耗品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所有课程实验开出情况;计划、大纲的执行情况。

(四)实验室管理档案建档情况及各类信息统计、汇总、上报情况。

第四章 人 员

一、 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负责实验室管理的主任、副主任,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指导教师、实验管理员和设备管理员。对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二、 实验室实验人员的编制,根据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量、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由学院进行合理测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试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方式。

三、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负责教学任务的安排、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等工作,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研究工作,负责按教学计划进度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验教学具体环节的安排、指导。实验管理员做好仪器设备维护、修理、调试、检测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秩序。设备管理员负责实验室所有的物资、帐务、教务管理工作,设备、教学信息系统的使用与维护工作。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根据学校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职责制度

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

计算机机房管理员(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计算机机房是学生、教师等进行信息技术教学、提高计算机技能的主要场所。为了加强机房的管理,保持机房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提高机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特制机房管理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管理机房内的所有设备及环境,为学校信息技术的课程开设提供保障。

二、负责机房内所有设备的登记、保管、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交接清单。

三、协助授课教师做好上机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上课教师,认真完成实验任务。在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要能协助上课教师及时排除影响教学的各种突发事故。

四、严格遵守用电规范,发现用电隐患,及时排除。上机结束,将设备、桌凳等物品收拾整齐,保持室内设备及地面清洁;离开时要关闭各种机器设备和照明灯、空调等设备电源;要关闭并锁好机房门、窗。

五、负责机房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经常巡视机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无法处理的故障,及时与相应公司联系,完成维修,以确保设备的完好率,保证上机教学的正常开展。

六、管理好各种软、硬件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善自外借。保管好自己所负责机房房门的钥匙,不能随意转借,如有遗失及时上报。

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允许学生私自开机、关机或做与课程无关的操作,不得让学生乱调、乱试、私自拆卸计算机,特别是不允许带入个人的优盘、和光盘进行使用,如出现上述情况将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专业实验室管理员(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专业实验室是学生、教师等进行各专业课程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技能和工程应用能力的主要场所。为了加强专业实验室的管理,保持专业实验室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提高机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特制专业实验室管理员岗位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管理所属专业实验室的所有设备及环境,为学校各专业课程的开设提供保障。

二、负责所属专业实验室内所有设备的登记、保管、建立设备台帐和设备交接清单。

三、协助授课教师做好课程实验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上课教师,认真完成实验任务。在上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岗,要能协助上课教师及时排除影响教学的各种突发事故。

四、严格遵守用电规范,发现用电隐患,及时排除。实验结束,将设备、桌凳等物品收拾整齐,保持室内设备及地面清洁;离开时要关闭各种机器设备和照明灯、空调等设备电源;要关闭并锁好机房门、窗。

五、负责实验室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经常巡视实验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出现无法处理的故障,及时与相应公司联系,完成维修,以确保设备的完好率,保证实践教学的正常开展。

六、管理好各种软、硬件设备,未经批准,不得善自外借。保管好自己所负责实验室房门的钥匙,不能随意转借,如有遗失及时上报。

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允许学生私自做与课程无关的操作,不得让学生乱调、乱试、私自拆卸相关实验设备,如出现上述情况将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实验中心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实验室实验物品登记验收、保管,按照各实验室的计划发放物品。熟悉所保管的设备、仪器、工具、材料等的规格、型号、性能和用途,详细了解保管物品的要求和存放条件,并在保管时满足这些要求。

二、认真贯彻仪器、设备、物品的管理制度,做到有出入账,出借有据,帐物相符经常做好整洁工作。严格出入库手续,定期清查盘点,核对帐物,做到帐物相符,定期上报库存情况表。

三、仓库货架、柜台内的设备、材料应摆放整齐,库内清洁卫生;做好所管设备、仪器和其它物品的防潮、防锈、防尘、防霉等工作;对所保管的消耗材料,品种、规格要做到标记明显,数量准确。

四、向实验室主任定期汇报所管设备、仪器状态,消耗材料库存情况,及时组织小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提出维修项目。对实验室购进的低值易耗、低值耐用品进行登记建帐,完善领用手续,并按月向主管部门上报低值易耗品库存情况。

五、实验室设备材料的归档:1、实验设备及低值耐用品的数量及价值;2、精密仪器随机技术资料、申购计划、论证报告、验收报告;3、实验设备的实验说明书、附表、图表等;4、设备运行的使用记录、借用记录和主要设备维修记录,事故分析、处理意见等;5、仪器设备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等。


实验教师(高级)岗位职责

一、根据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好计划,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二、参加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组织与承担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实验方法和实验管理的研究及实验教学改革工作,并指导学生教学实验课。

三、负责指导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引进、验收、安装调试和技术开发工作。

四、掌握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承担和指导实验装置的研制及有关仪器设备的改造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五、指导中、初级实验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和学习。

六、根据本学科实验室发展要求,提出实验室建设方向,参与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拟定教学和科研实验方案。

七、完成实验室的其他相关工作。


实验教师(中级)岗位职责

一、根据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安排好计划,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二、参加编写实验讲义和指导书,努力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水平,并指导学生教学实验课。

三、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拟订较复杂的实验方案,设计配置实验装置或实验系统,参与制订有关实验室建设方案,高档设备配置方案,大型精密仪器验收方案和运行管理规程。

四、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检修、校验,承担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及对引进先进设备的技术消化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的其他相关工作,共同做好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工作和学习。


实验教师(初级)岗位职责

一、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承担教学实验的辅助工作,独立进行一般的科研实验或测试工作,完成有关科学实验报告,并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协助指导学生教学实验课。

二、熟悉本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并能较熟练地操作、负责部分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诊断及维修。

三、参与实验方案的设计和一般实验装置的改进与研制、做好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等的账、物管理工作。

四、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

五、完成实验室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共同搞好实验室各项工作。


实验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一、负责编写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下列工作任务:

1.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会同各课程教研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2.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4.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5.负责完成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6.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领导下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兼职)担任各个实验室的安全员负责安全与环境卫生工作,做到每个房间都有专人(兼职)管理,安全员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工作,防患于未然。

第二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要有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合法采购、使用和保管国家明令限制的化学制剂和药品。

第三条 压力容器、焊接、高压、辐射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及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四条 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安装和操作,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动电器设施或随意拆修电器设备,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确实需要临时接拉的电线,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用后立即拆除,要经常检查维护线路。

第五条 下班时要关闭计算机(服务器除外),关闭空调,关闭电灯,关好窗户,锁好大门,保证安全,发现火警,应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关闭所有电闸,拨打电话119,并及时疏散学生,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如果火势不大,用小型灭火器进行扑救。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期保养,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防尘措施。

第七条 实验室环境要整洁,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废旧物品要及时处理,地面应无纸屑和香烟头等垃圾、无积水,墙面、门窗、管道、线路及开关上应无积灰与蛛网。

第八条 实验室与办公室和值班室要分开,实验室内禁止堆放与实验无关的杂物及私人物品。

第九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严禁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气、废液、废物等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严格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 要不断改善和维护实验室的内外环境,满足实验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院(系)领导和学院有关部门,严禁隐瞒虚报事故,各个实验室应建立相应的应对事故的方案和措施。

第十二条 要定期检查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予以表彰,对违反安全与环境卫生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各类事故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实验室工作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制度

为及时、客观、科学地收集、整理、运用实验室基本信息,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工作基本信息的收集

(一)基本信息收集内容

1.实验室沿革和主要特色。包括实验室建立以来,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中取得的重要成果;目前具有的水平;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独到的经验或成果;编写实验教材情况及实验教学改革进程与展望。

2.实验室基本情况。包括实验室名称、批准建制文件(含实验室建立、撤消、合并、调整等)、面积、检查评比和评估情况等。

3.实验室人员信息。包括实验室专职人员姓名、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毕业院校、专业、学位授予时间、职称、职称评聘时间、业务专长、论文数量、级别;实验室人员分工、考核情况(包括实验室专、兼职人员)、人数统计、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等。

4.实验教学信息。包括实验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每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学生实验考核成绩;实验项目的更新、改造与淘汰等资料以及实验报告和其他执行情况。

5.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和实验室改革方案文件。

6.实验室环境条件的增扩、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

7.仪器设备信息。包括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账、卡、物等文字资料和技术资料;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和配置清单、更新情况、利用率、完好率;仪器使用、维修记录;仪器设备领用和材料消耗记录;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情况记录、功能开发及效益评价。

8.其它信息。包括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研究的有关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经费收支使用情况;校、系布置的临时性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处理材料等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基本信息收集要求

1.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验室工作的专职人员、教师和研究人员都有义务、有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实验室要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实验室的基本信息。

3.对发到实验室的各类记录、表格、账卡及科研活动交流材料等,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和收集。

4.做好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记录和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为基本信息的收集提供更为全面的原始依据。

(三)基本信息上报与管理

1.设备处为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由专人管理,定期整理统计。

2.实验室在每学期末对基本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及时填写有关报表并按时上报。

3.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后,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分类整理汇总归档后妥善保管。

二、实验室工作立卷归档内容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工作法规、制度、文件卷

学校有关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与改革等文件;实验室建制审批文件;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及实验室人员考核表等。

(二)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上报的实验室工作各种报告、报表或数据卷

1.设备管理类。包括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年度数据传送的数据与报表(单价为800元及其以上的设备);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增减情况传送的数据与报表;实验室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情况传送的数据与报表(单台、套价格为20万元及其以上的设备)。

2.实验室基本情况类。包括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年度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实验项目年度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年度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基本情况年度数据传送数据与报表。

(三)实验室管理卷

实验室管理卷包括实验室工作评估;实验室工作人员信息;实验室主任与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实验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仪器设备等资产的账目与管理卡片;低值品、材料的账目与领用凭单;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实验技术研究立项及成果评审材料、研究论文等。

(四)实验室教学管理卷

实验室教学管理卷包括实验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每学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实验项目的更新、改造与淘汰的资料;学生实验考核成绩。

三、设备管理制度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是我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我院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必要条件。为了对全院仪器设备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根据原高教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高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范》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教学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行政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基建、生产、行政、后勤等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印刷机械、医疗器械、电子设备、文体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办公设备等。低值耐用品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教学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下、行政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下),不属于材料范围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及科教器具等一般设备。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以下除单独说明外,二者通称仪器设备)均为学院财产,各单位都应杜绝浪费和公物私化。

第三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归口设备处。设备处具体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安排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使用维护、调剂调拨、报损报废、事故处理、学院总台帐统计等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计划的制定及审批

第四条 各系、部每年根据教学(含实验室)发展的需要于上一年的11月份进行下一年度添置仪器设备的申报工作,逐项认真填报仪器设备计划申请表,经系、部领导签字,报教务处预审。

第五条 行政部门的设备仪器申请计划,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及资金条件的许可,由各部门于当年的三月份填报仪器设备计划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报总务处预审。

第六条 总务处的设备仪器申请计划(含全院各类家具、课桌椅),由总务处各科根据后勤设备的现状及工作需要于上一年11月份进行下一年度添置仪器设备的申报工作,逐项填报仪器设备计划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字报总务处预审。

第七条 教务处、总务处每年将所要上报的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报院长办公会(或分管院长)批准学院仪器设备的购置总计划。

第八条 仪器设备计划经院长办公会(或分管院长)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重新填报仪器设备申请,说明原因,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实施。但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原计划金额。

第九条 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应一式四份,申请部门、审批部门、设备处、财务处各执一份,计划中应写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大致市场价格等。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条 经学院批准的设备总计划,由设备处负责组织实施(家具类、课桌椅类除外)。

第十一条 家具类、课桌椅类及后勤设备的采购由总务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总额五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会同使用部门以邀标或询价的方法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单件(套)二万元及以上,总额五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会同使用部门、学院纪监审办,以邀标或询价的方法进行采购。被邀标单位需三家及以上。

第十四条 单件(套)五万元及以上,总额十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会同使用部门、学院纪监审办,实行邀标或政府采购的方法进行采购,投标单位需三家及以上(若遇应标者不足或流标,经请示主管院领导同意,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单件(套)十万元以上,总额三十万元及以上由主管院长主持,设备处会同使用部门、学院纪监审办,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法进行采购,投标单位需三家以上。

第十六条 不同使用单位的相同仪器设备,同批次采购时亦参照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七条 家具类、课桌椅类及后勤设备的采购,由总务处参照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其它各种渠道资金的仪器设备,单价在二千元以上、总额在五千元以上,参照十三条至十六条执行。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交付验收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采购部门应及时交给使用部门对仪器设备进行验收,使用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验收工作。验收内容包括:仪器设备外包装是否完好,仪器设备是否完整,零配件、附件、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等。

第二十条 初步验收后,再对仪器进行试运行验收,使用部门应按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逐项检查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说明书规定指标,并将验收情况及时报设备处。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验收如无问题,使用单位应认真填写验收单,万元以上的设备应提供验收报告,设备处应及时办理设备交付使用手续。试运行验收如发现问题,采购部门应负责办理退货或调换等事宜,直至问题全部解决。

第五章 仪器设备常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仪器设备实行二级管理制度。设备处代表学院管理全院仪器设备的总台帐、调拨、报损、报废、维修管理等,并负责指导各系(部)、处等二级管理部门做好设备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处和帐面仪器设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科级单位,要有一位部门领导专门负责分管本部门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下设专(兼)职设备管理岗位,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建帐、建卡、日常维护以及建立本部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系、部、处必须落实每件仪器设备的使用人或管理责任人,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仪器设备特点制定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

第二十五条 每件仪器设备的各种技术资料必须妥善管理,不得遣失。使用单位要逐台建立设备档案,为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及报废处理提供依据。档案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出厂技术资料,从购置、使用、维修到报废等过程的记录和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全院仪器设备应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效性。固定资产应保证帐、物、卡一致;低值耐用品要保证帐、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的管理

(一)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实行院、系二级管理,设备处对各单位所有大型仪器设备逐件备案,定期调查仪器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情况。

(二)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其他人不得擅自动用。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员须事先进行培训考核。管理责任人应保持相对稳定性。

(三)学生上机进行实验操作时,教师必须预先讲清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管理人员应亲临现场进行指导。对于操作复杂的仪器,应将操作规程张贴上墙。

(四)大型仪器设备要定期对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定期考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和完好程度,并做好档案记录。

(五)大型仪器设备的检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不得把零配附件移做它用。

(六)大型精密贵重仪器一般不外借,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院的仪器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大型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一)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低值耐用品分类明细帐,按照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级别、单价数量等进行增减登记。

(二)各使用单位的帐目应与设备处帐目定期核对。在进行帐目接交时,必须严格手续,做到帐物清楚,接交人和部门领导都应在场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正常使用仪器设备,各系、部在实验室领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履行手续,领用者和保管员必须当面清点数量,核对规格、型号、编号、零配件是否相符并做好登记。返还时要认真逐件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各单位或个人私自乱串用仪器的现象,帐目交接也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单位主管批准不得随意将学院外仪器带入实验室或库房,也不得将学院仪器带出院外,以免串换仪器或仪器零部件的情况发生。

第三十一条 对可私用的物资(如摄像机、录放像机、照像机、计算机等)各单位必须从严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如确系工作需要必须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并由单位主管签字批准。用完后要及时交回,不得长期下放在使用人员手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带出用于公事或私事。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不得随意进行,不得自行拆卸改装和把零配件移做它用或私自将两台机器的零配件互相调换。如确实需要,必须按仪器设备管理权限范围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实验室应做好通风、通电、防火、防尘、防晒、防盗、防震、防止丢失细小零配件等工作,应对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和调试,保证随时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

第三十四条 对于贵重仪器设备或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使用前,教师应向学生讲清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操作中应始终认真指导,及时制止违规操作的现象。

第三十五条 各系、部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提倡利用现有仪器设备为社会进行科技服务,但事先应经学院批准。凡利用我院实验教学场地、仪器设备(含材料、药品)等开设计划外实验项目均需事先报教务处批准,不得自行安排(包括假期)。对外开展服务的收入,应按有关规定向学院上缴仪器设备折旧费和各类消耗费用。

第三十六条 设备处将定期检查各教学、行政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状况,并按有关奖惩条例进行评比。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与报废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实行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合理流动、资源共享,避免积压和浪费,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未投入使用但仍有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相关部门应说明情况,提出调拨申请,设备处将作统一办理,调入所需部门或另行处理。对确系人为因素造成积压浪费者,学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调拨的办理

(一)各使用单位应每年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现状。

(二)学院内各单位之间的调拨,由设备处办理,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及设备处的帐目应及时做好调整工作。向院外调拨仪器设备,需经院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依照《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及废旧物资回收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保修期内由设备采购部门负责联系修理,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自行修理。

第四十一条 保修期过后,教学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中出现的一般性故障,各系、部、处使用人员应自行排除,自行排除有困难的应及时报设备处联系修理。

第四十二条 已过保修期的仪器设备的维修,由使用单位填写维修审批表,经单位主管签字后报设备处。由设备处在经费计划内组织安排维修。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开机。维修后,使用单位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将维修情况记入仪器设备卡片,以备查询。

第四十三条 总务处管理的家具、课桌椅等设备的维修,由总务处在院拨维修专款内实施维修并记录备案。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及办公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对于其它单位或个人因特殊需要须错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十五条 院内各单位之间的借用,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院外或个人必须借用时,累计价在800元以下者由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800元以上者由设备处批准并办理手续。

第四十六条 借用时,借用人必须填写“仪器借用登记薄”,不得打便条或口头承诺。

第四十七条 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当场验质,用完后及时校验归还。仪器设备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长期占用不及时归还者,借用人将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八条 借用期间,仪器出现丢失或损坏应立即上报,说明原因,不得掩盖事故。因借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依照第九章处理。

第四十九条 借用人调离单位或退休时,必须归还领用、借用的仪器,否则由管理人和有关领导负责出面追回或由其承担损失责任。

第九章 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行政人员、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在使用设备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凡造成仪器损毁者应立即报告,各使用单位应及时查明情况,填写“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处理审批表”。

第五十一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审批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器材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二)因仪器设备的自身缺陷或已达到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中发生的事故

(三)由于客观原因(如突然停电、停水、雷击等)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仪器损坏,除对责任人进行教育外,还应酌情赔偿部份损失:

(一)违章操作,造成损失者。

(二)由于缺乏经验、技术不熟练或因偶尔疏忽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对仪器使用不严格要求、指导教师不认真指导学生而致使用人在操作中造成较大损失者;

(四)责任心不强、不注意保养,造成损失较大者;

(五)使用者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失,但能及时报告,并设法避免损失扩大且认错较好者;

(六)因工作借用仪器,在借用期内造成损失者;

(七)调离或退休人离职前,审批领导盲目签字或管理员不及时催还造成较大损失者。

第五十三条 对于不爱护国家财产、工作严重失职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者及隐匿、盗窃、抵换仪器设备者除对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赔偿依据价值进行,损失价值应事实求是如实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稀缺物资和可作私用的仪器设备(如照像机、摄影机、录放像机、计算机等)发生丢失,依照现行市场价格计价,不折旧。

(二)仪器设备按其损坏程度和使用年限折旧计算损失价值,年折旧率一般为10%。

(三)损失、丢失零配件的,按零配件的价值计价。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维修费。

第五十五条 处理权限

(一)损失价值在200元以内的,由各使用单位按上述规定决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设备处备案。

(二)损失价值在200元至500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审批。

(三)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由设备处和使用单位共同得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十六条 处理意见一经批准应立即执行。由使用单位领导通知赔偿人到财务处交款。经通知未按期交纳者,财务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大学






苏州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得为我院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科委《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有主管院长主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全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运行、调拨、评估、报废等必须实行归口管理,设备处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方式可以是“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或者“协作管理共用”无论是那种管理方式或那一级管理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都有责任向全校提供使用服务,也可在满足校内要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充分利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周期,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效益。

第二章 范 围

第四条 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单台(件)价格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10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家教委规定精密、稀缺或学校认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达到国家一级计量标准的各类仪器仪表。

第三章 论证与购置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一定要以我院学科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计划为依据,保证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项目计划对仪器设备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合理购置。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申请购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充分论证,提出理由,并详细填写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院(系、部)提出审核意见报教务处预审。

(三)由院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报主管院长审批后,组织采购。

第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批准后,如需变动应提出报告,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否则设备处可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 设备处按照批准的计划,积极办理采购,订货手续,采购程序按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和安装

第十二条 对购进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采购单位、纪检部门参加,要组织成立专门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有熟悉此类仪器的专家牵头,拟定验收,安装、调试的计划,并认真实施,进口的设备若需请国外技术人员安装时,使用单位要及时向设备处提出计划,必要时也可预先组织有关人员到国内有关单位进行培训,以预先熟悉仪器的各项指标性能和基本操作方法。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供方开箱、安装,验收时要有双方技术人员在场,应按合同核对,做到准确无误,要坚持按照说明书或合同上的各项技术指标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做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及时解决,或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四条 安装完毕后,要按合同要求写出验收报告,同时要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抓紧使用该仪器设备,以便进一步了解其性能,发现问题,应按合同规定请供方派人复测,达不到规定指标时要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设备所在单位,根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难度,制定出简明扼要的操着规程和维护技术措施,并切实严格执行,确保仪器设备正常投入使用,对任何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专管共用,协作共用的原则,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情况下,尽可能与校内其他单位,校外科研开发单位协同开发,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有限的科技先进性周期内,开发、利用、创造科技成果,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在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接受专管单位的检查与指导,并及时做好记录备查,凡是能用一般仪器进行的实验,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如因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要按情节轻重,处以赔偿,罚款或其他处分。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由仪器管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及结果,故障过程,定期检修或检验情况,功能开发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入技术档案,使用维修记录采用统一格式,由设备处负责换发和定期核查核实。

第十九条 为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精密性能,应定期检验、计量、核定,对于精度和性能下降的,要采取措施,设法恢复到原有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 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如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机,及时报告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分析事故,并写出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必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院和设备处审批后方可修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逐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报设备处备案,设备处应经常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第二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未经批准,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如确实需要开放新功能,改造老设备,研制新产品而拆改时,事先应做好论证和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经费预算,经系和设备处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及施工报告整理归档,并到设备处办理帐、卡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逐台由实验室负责建立技术档案,由校档案室统一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订货合同、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等,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单位可复印有关资料作备份。

第六章 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四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需办理手续,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派专人随机操作,归还时要仔细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连续两年不用或管理不善,设备处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报主管院长批准,予以调拨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报废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认真组织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专家和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后,经主管院长批准,由设备处予以报废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苏州科技大学

 20027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一、使用仪器设备时,要认真阅读技术说明书,熟悉技术指标、工作性能、使 用方法、注意事项,严格遵照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步骤进行操作。

二、初次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在熟练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熟练掌握后方 可进行独立操作。

三、实验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布局合理,摆放合理,便于操作及记录 等。

四、电子仪器设备通电前,确保供电电压符合仪器设备规定输入电压值,配有 三线电源插头的仪器设备,必须插入带有保护接地供电插座中,保证安全。

五、使用仪器设备时,其输入信号或外接负载应限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禁止超 载运行。

六、光学仪器及其配件,使用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切勿用手触摸光学玻璃表面。发现灰尘及脏物时,不得用手或抹布擦拭,必须使用专用品或专用工具清 除。

七、有些仪器设备不宜在磁场或电场中操作使用,必须采取屏蔽措施,防止仪 器设备损坏或降低测量精度。

八、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造更新等, 须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再实施。

九、经常进行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之处,待用时间过长 的仪器设备,应定期通电开机,防止潮霉损坏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

十、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定期校验和标定制度,保持应有的技术指 标。


实验室仪器设备常规管理制度

一、对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做到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冻、防爆、防锈、防腐蚀、防衰变。

二、各种仪器设备的帐、物、卡要相符。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建立技术档案,一般仪器要有使用、维修记录。

四、仪器设备严禁私用和外借,特殊情况可经主管院长批准。若有丢失、损坏,由借用人员按《苏州科技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赔偿。

五、勤俭办学,修旧利废,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在完好待用状态。

六、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人员,要了解、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七、对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者要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严重浪费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为了教育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避免我院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苏州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条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系分管主任与设备处的负责人审核,并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条 由部门领导、专家、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事故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或酌情减轻赔偿。

凡属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操作规程不熟悉,对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了解不够,擅自启动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装设备的;

(四)因违反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第四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点,虽采取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的;

(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折旧年限已过或接近折旧年限,在正常使用时,引起自然损耗、损坏;

(三)经批准使用新的试验方法,方案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或自然灾害等。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赔偿:

(一)听从指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如实报告,积极采取措施挽救损失,认识较好的。

第六条 仪器设备丢失的赔偿

(一)私自带出学院而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二)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三)因管理混乱造成的丢失,由主要责任人赔偿,赔偿费不低于原价值的30%;

(四)可作为私用的仪器设备的丢失,要从严处理,加重赔偿,依照现行市场价格计价,不折旧。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赔偿办法

(一)丢失、损坏零配件的,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计算;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

(三)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可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情况计算损失价值。

第八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可按使用年限合理计算,折旧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机械类设备年折旧率一般为12%,电子类设备折旧率一般为20%)。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要根据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检讨、行政处分,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对一贯责任心不强,不爱护公物,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互相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应予从严处理。

第十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结合赔偿者的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实有很大困难,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单位批准,可以缓期偿还,需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承担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十一条 赔偿费的偿还期限确定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设备处负责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赔偿费的收入上交院财务处,作为仪器设备的维修或补充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苏州科技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简称物品),是保证高校教学、科研、基建、生产、后勤、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资基础。为加强我院物品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上级《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品管理是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物品的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专人负责。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为教学、科研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油料、试剂、化学药品等。

低值品:指单价800元以下,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仪器仪表、教科器具、工具、量具、文体用品等。

易耗品:指易损、易耗物品,包括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章 材料、易耗品的管理

第四条 材料、易耗品的采购,应根据实际需求列入学校财务年度计划。按照“集体参与,货比三家”的原则,由使用部门主管牵头组织采购。采购的材料、易耗品要进行质量、数量的验收。

第五条 材料、易耗品的仓库管理,验收合格后的材料、易耗品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入库。库存材料、易耗品应进行分类保管,仓库管理员每季度要统计材料、易耗品的进出及库存情况,并将统计结果报单位主管。定期对库存材料、易耗品进行清点,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六条 库存材料、易耗品的领用,库存物品领用实行登记审批制度。领用物品者,需以书面形式向单位主管申请,经单位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领用。仓库管理员要对发放的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全,帐目清楚。

第七条 在用材料、易耗品的管理,为了及时了解在用材料、易耗品状况,实验室要对在用物品的名称、数量、实行登记制度。

第八条 全院材料、易耗品使用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订《材料、易耗品仓库管理办法》、《材料、易耗品领用审批办法》。

第四章 低值品的管理

第九条 低值品(低值家具除外)的台帐管理体系,我院低值品台帐管理实行院、系(部、处)二级计算机管理体系。设备处设全院低值品明细总帐、分类总帐,系(部、处)设低值品的分户明细帐、分户分类帐。

第十条 低值品登帐,新购低值品无论何种款源购置(包括校外调拨,捐赠、自筹、基建工程),验收合格后,均应到设备处办理登帐。不经设备处登帐的低值品,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低值品的管理,我院低值品实行帐、物管理体制。使用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对低值品实行计算机管理,每年要对低值品进行帐、物核对一次。对新购的低值品验收合格后,要贴学院统一印制的低值品标签。低值品管理要求帐、物相符率达到90%以上。

第十二条 低值品的维修,需要维修的低值品,根据设备维修报批制度,经部门主管同意批准后要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低值品的调拨,对闲置的低值品,经使用部门领导同意签字后,可实行调拨。校内低值品调拨校外,实行有偿调拨,调拨款项交校财务处。

第十四条 低值品的报废,经使用人、管理人、单位主管设备领导进行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者,管理人填写《低值品报废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部门主管批准后,到设备处办理销帐手续。批准报废的低值品,由设备处办理回收,统一处理。处理的残值款项,交院财务处,列入设备维修基金。

第五章 危险品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品的安全教育,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物品,各使用部门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加强管理。要经常对提运、使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十六条 危险品的运输、保管,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按公安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品保管应设立专库,专人保管,分类存放。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对剧毒、放射性物品必须集中保管,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卫,注意存放安全。学校保卫部门对危险品的保管,应经常给予技术上的指导、检查。

第十七条 危险品的领用审批制度,危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监督,对其领量、用量、剩量、废耗量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剩余量要及时退库,对危险品的变质料、废液、废渣及盛危险品的空容器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八条 全院危险品使用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危险品管理办法》、《危险品领用审批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大学

                                                             20026

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一、 总 则

1、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中一项重要的教学环节,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2、实验教学是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实验技能和科学思维方法,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

二、实验教学计划

实验室根据有关系(院)按照实验教学计划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安排实验,做好实验教学任务分配、落实和实验课程表的制定工作并报教务处。凡未提交实验教学任务书的课程,实验室原则上不予安排实验。有特殊情况的,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补报实验教学任务后方可进行。实验教师和实验室要认真执行实验课程表,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实验开出时间,压缩实验学时,违反者按《滨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停、补课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系(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实验项目

1、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制定实验项目,主要包括:实验内容、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所需材料等。实验项目的增减,需经系(院)批准后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2、实验室应加大实验教学改革力度,在实验项目中要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比例,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创新性实验活动。

3、实验项目登记卡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登记卡。

四、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1、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法规性教学管理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

2、实验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由开课系(院)、实验室负责组织人员完成,并组织专家论证,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3、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要加强实验教材、指导书和讲义的建设,不断更新和充实实验教学内容,吸取先进的思想、新的原理、新的方法和新的手段,以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适应当代科学发展对高素质创新人才的要求。

五、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1、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要构建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使学生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2、实验室要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六、实验成绩考核

1、实验课程必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从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数据采集和处理、实验报告的完成及实验考试、考查等各方面综合评定。

1)理论课程的实验部分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30%)记入该课程的总成绩,系(院)或实验室根据实验课的学时确定应占的比例);

2)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核,综合确定成绩;

3)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或项目的,补做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核;未参加实验课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学生经系(院)同意免听的理论课,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和其他实践性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3、实验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再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册中),由课程所属系(院)和实验室分别存档,报教务处备案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七、实验指导教师

1、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开课前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准备工作。并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教案。

2、首次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讲、试做;拟开和新开实验必须由实验指导教师预做或试做,并提供试做记录、实验报告、实验教学大纲、教材或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经系(院)、实验室负责人组织审查认可后,方能对学生开出。

3、实验指导教师要做好对学生的考勤记录,填写教学日志。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做好预习、检查、实验、实验报告和讲评等环节的工作,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

4、实验完毕,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并填写实验登记卡。达到要求后,教师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5、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一般采取记分制,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结果与分析给出评语并签字。严格考核、合理评定学生成绩。

6、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交资料室存档。

八、实验学生

1、学生上实验课应提前预习。学生要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缺课。应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2、学生实验分组,基础课实验11组,技术基础实验21组。某些实验不能达到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3、学生在实验中应独立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要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公物,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和清洁卫生。

4、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劝告而造成他人或自身伤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苏州科技大学实验室学生守则

一、实验室是开展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场所,为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二、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教材,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和方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实验。实验报告要独立完成,不得抄袭,臆造。

三、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教师的指导。

四、爱护国家财产,不许乱拆仪器设备。节约水、电、材料。

五、实验中如发生问题或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属责任事故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六、未经许可不得将实验室的物品带出实验室。

七、严禁喧哗、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等各种不文明行为,应保持实验室整洁、安静,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八、实验完毕后,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簿》,并将仪器设备、材料、工具、实验场地进行清理,及时关闭水、电、气、窗,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



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有效利用和发挥实验室资源条件,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建立有利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实验室管理机制,完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实验室为其他目的的开放、或向社会开放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宗旨和原则

1、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校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的要求。实验室对各层次学生开放,能够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效益,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作风和实践动手能力。

2、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都要坚持因材施教、讲究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把实验室开放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类实验室应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在实验时间和实验项目(内容)方面都向各层次学生开放。

二、实验室开放的内容

1、实验室开放的内容为:

1)各实验室确定的开放实验项目;

2)实验教学大纲中开列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需要按开放实验安排的项目;

3)理工科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所要求的实验;

4)学生自拟的实验项目,包括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验室进行的科学研究、实验制作、发明创造活动;

5)有必要按开放实验完成的其他实验。

2、开放实验教学内容应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实际水平,由浅入深。实验类型要由验证性到综合性、设计性,形成适应专业特点的实验体系。

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和实施

1、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和实施,由教务处和设备处协调进行。

2、根据实验室不同的开放内容,实验室开放组织和实施的要点是:

1)实验室确定的开放实验项目安排。实验室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向全校学生公布本实验室下学期开放实验项目清单,内容包括实验项目简介、面向专业(鼓励跨专业)、人数要求或限制、指导教师、时间和地点。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需求选定实验项目和内容。鼓励学生(特别是文科专业的学生)跨专业选做理工科专业的部分基础实验。

2)实验教学大纲中需要按开放实验安排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向实验室申请预约,实验室作出安排后实施。

3)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所要求的实验,应由指导教师在选题确定时提出实验要求,由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任务所在教研室审核汇总后,经过系(部、学院)同意,交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统一安排。

4)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入实验室开展自拟实验项目活动,应于每学期结束前按实验项目申请立项。

3、学生自拟实验项目立项申请应经所在系(学院)初审,并由实验指导教师论证评价。

指导教师对学生申报的实验项目在科学性、安全性方面负责,进行必要的论证评价。此类实验如没有指导教师,由实验室安排符合实验指导教师的人员作为指导教师。

实验室所在系(部、学院)汇总通过评价后的项目,并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和设备处同意。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内容,实验室应及时作好安排和准备,并通知学生。

为鼓励学生自拟实验项目进行跨学科、跨专业的创新型实验活动,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学生立项申请的自拟实验项目进行资助。

4、学生进行开放实验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做好实验数据采集记录。实验完成后按要求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应经实验技术人员签字,实验指导教师批阅。对需要评定成绩的实验,由实验指导教师按学生实验项目的完成情况评定成绩。

如开放实验为经过立项批准后进行的,应在实验完成后申请结题。

5、实验室应按学校要求记录学生开放实验完成情况,并按学期汇总后分别报设备处和教务处。

四、附则

1、各实验室应在本办法的规定下,制定本实验室开放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对本办法的细化与补充。各实验室开放的实施细则应经系(部、学院)同意,设备处备案后实施。如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的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时,应由系(部、学院)教学分管主任向教务处、设备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设备处。

3、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学期起实施。



课程设计报告规范

一份完整的课程设计报告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封面:含班级、学号、姓名等信息

2)题目

3)正文

正文是作者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其内容包括:绪论(前言)、课题背景和理论研究应包括理论分析、数值分析或统计分析、相应的图表、研究结果等;

实验研究应包括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及实验装置、实验结果、相应的图表及讨论分析;工程设计和软件开发应包括设计原理、设计方法和思路、相关的电路图、原理框图、流程图、模块说明、关键软件程序及分析等;最后应有结束语。

具体来说,应该包括以下部分:

题目要求(或选题分析)

方案设计与论证

结构框图等设计步骤

仿真结果及相关分析

实验结果及分析等

总结与体会

4)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

5)附录(可选)

对于一些比较冗长、不宜放在正文中,但又具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如公式推导、程序源代码、有关工程标准等)可以编入附录中。



实验报告规范


1、每个实验项目一份实验报告。

2、实验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实验项目名称

2)实验目的和要求

3)实验内容和原理

4)主要仪器设备

5)操作方法与实验步骤

6)实验数据记录和处理

7)实验结果与分析

8)回答思考题、建议

3、实验报告第一页用学校统一的实验报告纸书写。

4、字迹工整。

5、曲线要画在坐标纸上,线路图要整齐、清楚(不得徒手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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